近日,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關于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內容,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其中提出的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村住房抵押、擔保權能等更多權利,這對商業銀行而言,具有深遠意義。因此,如何有效貫徹落實一號文件精神,拓展農村信貸業務,是銀行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農村物權擔保的政策突破
在一號文件中,關于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措施方面,對商業銀行影響較大的條款主要有:第17條“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第18條“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第19條“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
由此可見,一號文件在農村物權擔保政策上有了較大的變化,即逐步推進農村住房抵押,明確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細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擔保。目前,我國農村物權擔保的現狀主要為,對農房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立法上基本是禁止的。《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除了在《物權法》和《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的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可抵押外,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沒有禁止性規定,但因規定不明確,在實際操作中也無法對其進行抵押。即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鄉鎮、村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并不樂觀。可以說,在此之前農村物權擔保工作的開展基本上是一潭死水。
多年來,由于體制等方面原因,農村土地價值和農民房屋價值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目前,農村貸款大多采取自然人擔保、農戶聯保、公司+農戶、經銷商+農戶、合作社+農戶等擔保方式,主要依靠信用來拓展經營規模,這些擔保方式存在先天性不足的問題,不足以抵御風險。因此,喚醒沉睡的土地和房屋價值,賦予使用權人應有的融資利益,符合農村金融發展需要。對銀行而言,這對完善擔保方法,拓展農村資產業務發展,實現農村金融健康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影響。
高度關注法律法規變化
一號文件主要體現在政策的導向上,從政策出臺到形成成熟的農村流轉市場,還有很多工作要做,主要體現在:
首先是立法需緊跟時代脈搏。相關立法的禁止和法律條文的含糊不清使得土地承包經營和農房抵押發展舉步維艱,相關部門應抓緊研究拿出規范的實施辦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資產處置機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對此銀行應高度關注法律法規的變化。
其次是流轉模式應更加便利。目前,因為法律允許抵押的農村物權還存在流通障礙,或僅局限于所在集體內部,流通空間過于局促;或受制于繳存土地出讓金的影響,土地出讓金嚴重擠占其抵押融資價值,且程序繁瑣,難以變現。此前,國家政策不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在集體外流轉,這就大大降低了其流通性。因此,土地流轉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關鍵所在,土地流轉模式有待進一步破冰、完善。
最后是配套機制需加以完善。農村不動產抵押市場的完善,需多項配套機制,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抵押資產處置配套機制,目前表現在處置時因集體成員礙于人情世故無人受讓、產權交割困難、農村地方保護嚴重等問題。此外,農村不動產價格評估體系的完善、農村信用體系進一步培育、農村市場經濟的深化等工作都需依次推進,逐步形成完善的農村金融市場。
銀行應提早準備修煉“內功”
“一號文件”需要“一號效應”,在國家政策指引的基礎上,筆者認為,銀行還需修煉“內功”,做好各種應對措施:
審慎做好農村信貸投放工作。農村不動產抵押雖拓寬了融資渠道,但當前還需要以傳統、成熟的方式,審慎做好農村信貸業務。要嚴格把控貸款的準入條件,在第一還款來源切實可行的前提下,綜合運用公司+農戶、經銷商+農戶、合作社+農戶、自然人擔保等成熟方式,加強與擔保機構的合作,強化對涉農企業、農戶的支持力度。
積極應對政策形勢的變化。銀行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緊跟法律法規的變化。在充分利用經營性水域使用權、林地使用權、部分林權等擔保方式基礎上,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房產所有權等抵押擔保貸款產品,研究涉農金融領域的貸款保證保險(放心保)和信用保險等相關產品及配套的內部規章制度管理辦法。一旦外部法律法規出現變化,銀行就可提前搶占市場先機,有效拓展金融服務渠道,提供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